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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关于认定非本区成人康复备案机构工作的通知

2025/4/3 14:21:37

各康复备案机构: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备案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京残发【2024】13号)以及市残联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西城区实际,为更好的为辖区残疾人提供优质康复服务,西城区将于近期启动西城区非本区成人康复备案机构(非西城区)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分批次进行,采取机…

各康复备案机构: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备案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京残发【202413号)以及市残联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西城区实际,为更好的为辖区残疾人提供优质康复服务,西城区将于近期启动西城区非本区成人康复备案机构(非西城区)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分批次进行,采取机构主动申请方式,首批次认定范围为“现正在为西城区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其他批次根据整体安排另行通知。具体如下:

一、认定条件

首批次申请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非本区成人康复机构

2.已经取得属地区县残疾人备案康复机构资格

3.与属地区残联签订协议的,且目前正在为西城区户籍残疾人提供成人康复服务的。

二、机构提供资料

已经取得属地区残联备案资格的康复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1.机构与属地残联签订的《备案服务协议书》,且须注明服务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纸质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加盖公章、骑缝章。

2.备案时提交的机构资质、服务场所权属、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建筑安全等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加盖公章、骑缝章。

3.机构服务人员提供资料

机构康复的服务人员数量应符合市残联规定的配置比例要求。提交服务人员资质证明汇总表纸质版一份并加盖公章(见附件1),填表要求(见附件2

4.请自行从系统中导出202441日至2025331日的西城区户籍残疾人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

四、资料递交方式时间

请于2025年4月11日前将申请材料自递或快递至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半步桥街13号甲(鑫城大厦)。收件人:张老师,联系电话:83539002




西城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20254月2日


附件1                    服务人员资质证明汇总表

机构盖章:

序号

姓名

服务

类别

身份证号

学历

从业年限

职称

资质证明有效期

/兼职

备注

 

 

 

 

 

 

 

 

 

 

 

 

 

 

 

 

 

 

 

 

 

 

 

 

 

 

 

 

 

 

 

 

 

 

 

 

 

 

 

 

 

 

 

 

 

 

 

 

 

 

 

 

 

 

 

 

 

 

 

 

 

 

 

 

 

 

 

 

 

 

 

 

 

 

 

 

 

 

 

 

填表说明:1服务类别:该服务人员服务于哪类残疾人。2、学历:符合该服务的最高学历。

3、从业年限:从事该工作时间。4、按照附件2资质要求填写此汇总表。


附件2

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康复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至少一年以上相关项目管理经验。

(二) 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医学或康复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康复治疗技术职称“初级士”(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水平;未取得康复治疗技术职称的其他医学相关专业人员,应取得属地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康复治疗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从事护理工作的康复护士应具有《康复护理专科护士培训证书》,或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康复医院、康复科工作3年(含)以上。以上资质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具有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康复团队中可配备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等不同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可兼职),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含专兼职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2。

二、“肢体残疾人生活重建训练”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参与肢体残疾人生活重建服务经验和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各一年以上。

(二)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康复服务团队中应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康复治疗师。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医学或康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学历,并取得康复治疗技术职称“初级士”(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水平;未取得康复治疗技术职称的其他医学相关专业人员,应取得属地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康复治疗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从事“脊髓损伤残疾人生活重建”项目服务的伤友应取得“希望之家伤友生活重建带头人培训”证书或其它相关培训合格证书。以上资质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具有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康复团队中可配备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康复护理员、体能训练员等不同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可兼职),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寄宿式集中培训可配备生活服务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应健康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康复服务人员(含专兼职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5

开展集体训练时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4

采取寄宿式开展服务的机构,生活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5

三、“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听力与言语康复科学、语言学、言语病理学、社会工作、教育学、特殊教育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了解日常交流手语;具有参与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康复训练的服务经验和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各一年以上。

(二)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康复服务人员应具有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康复工作相关经验或教育类工作从业经验一年以上,并了解日常交流手语,且具有医学、听力与言语康复学、语言学、教育学、特殊教育等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具有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康复团队中可配备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等不同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可兼职),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康复服务人员(含专兼职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5

四、“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参与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或生活能力训练的服务经验和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各一年以上。

(二)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康复服务人员应具有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或生活能力训练的相关培训证明以及指导训练一年以上的服务经验证明。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具有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康复服务团队中可配备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等不同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可兼职),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康复服务人员(含专兼职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5

集体性讲座或活动应保证康复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8

五、“视力残疾人生活能力训练”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参与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或生活能力训练的服务经验和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各一年以上。

(二)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康复服务人员应具有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或生活能力训练的相关培训证明以及指导训练一年以上的服务经验证明。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具有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康复服务团队中可配备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等不同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可兼职),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康复服务人员(含专兼职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5

集体性讲座或活动须保证康复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8

六、“智力残疾人生活能力训练”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特殊教育、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具有参与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或生活能力训练的服务经验和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各一年以上。

(二)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康复服务人员应具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特殊教育、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具有两年以上参与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或生活能力训练的服务经验。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具有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康复团队中可配备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等不同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可兼职),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康复服务人员(含专兼职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2

七、“智力残疾人日间康复照料”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特殊教育、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具有参与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或生活能力训练的服务经验和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各一年以上。

(二)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康复服务人员应具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特殊教育、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具有两年以上参与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或生活能力训练的服务经验。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具有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康复团队中可配置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等不同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可兼职),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机构可配备生活照料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应健康证明。

康复团队中可配备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等不同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可兼职),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康复服务人员(含专兼职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2

八、“稳定期精神残疾人转衔训练”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特殊教育、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经验和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各一年以上。

(二)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康复服务人员应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提供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机构应配备生活照料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应健康证明。

康复服务团队中应配备精神科医生、康复治疗师、护士,可配备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人员,上述专业人员可兼职,均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资质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参与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8

九、“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日间康复照料(日托式)”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特殊教育、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经验和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各1年以上。

(二)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康复服务人员应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2年以上工作经验。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提供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机构应配备生活照料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应健康证明。

康复服务团队中应配备精神科医生、康复治疗师、护士,可配备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人员,上述专业人员可兼职,均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资质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参与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8

十、“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日间康复照料(活动式)”项目人员专业资质要求

(一) 业务负责人资质

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特殊教育、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经验和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各1年以上。

(二)康复服务人员资质

康复服务人员应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2年以上工作经验。

专兼职康复服务人员、外聘专家除提供资质证明外,还应提供相应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聘请书)、工作记录。

康复服务团队中应配备精神科医生、康复治疗师、护士,可配备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人员,上述专业人员可兼职,均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资质证明。

(三)配置比例要求

参与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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