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劳动力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且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本人;
(二)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且持续经营(运行)的。
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按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运行)每满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二)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每满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三)取得多个证照的按其中一种证照申请享受补贴;
(四)残疾人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原则上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含)。
第四条 首次申领补贴应在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后,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领的,应在上次申领满1年后的6个月之内。
残疾人劳动力按照本细则申领过自主创业补贴后,新办经济实体或社会组织且持续经营(运行)满1年的,以取得相关证照的注册登记之日计为上次申领补贴时间,按本细则关于享受补贴次数和再次申领补贴的规定,申请享受相关补贴。
残疾人劳动力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有关规定,已享受扶持,仍持续经营(运行)的,以本措施实施之日计为上次申领补贴时间,按本细则关于享受补贴次数和再次申领补贴的规定申请相关补贴。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补贴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第五条 残疾人劳动力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领补贴,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三)所创办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四)实际经营(运行)期间的纳税材料;
(五)购置经营(运行)设施设备、生产材料和场地租赁等资金投入票据;
(六)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街道(乡镇)残联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残联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审批批准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发放给申请人。街道(乡镇)残联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表格: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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