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年安置,且劳动合同为一年以上的),均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扶贫助残基地等安置残疾人庇护性劳动或康复性劳动的组织或机构和未实行全日制劳动、未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等,不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就业组织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二、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安排残疾人职工应符合的条件
凡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以下简称《军残证》),以及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在职并且在岗的残疾人职工,安排就业满一年后均可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职工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本人不享受岗位补贴;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个体工商户残疾人职工和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三、补贴时限及标准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满9个月,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1.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的,按照每人375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2. 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存续期间的,按照每人525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3. 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7500元的标准享受超比例奖励;
四、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2.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3. 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4.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
6. 按规定在税务部门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申领2018年度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此表格应为打印版,手填无效;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纸质打印版,手写无效,还需要注明残疾人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4.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奖励的《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返单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2018年1-6月份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2018年1-6月份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7.新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不满5年(即2014年(含)以后安置)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享受岗位补贴情况核对表》纸质打印版(手填无效);注:如果是否享受其他部门岗位补贴为“否”,则享受岗位补贴期限和金额不用填写数据
8.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在申请超比例奖励时应提供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2018年1-6年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和为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10.《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六、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期限
申领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特别提示
2018年6月市残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通知》对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及补贴标准有新的规定,请各用人单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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