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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7〕11号)

2018/8/27 10:14:00

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财政局、农委、残联: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我市助残增收基地建设,提高精准帮扶水平,促进农村低收入残疾人持续较快增收,实现同步小康,根据《北京市人民…

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财政局、农委、残联: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我市助残增收基地建设,提高精准帮扶水平,促进农村低收入残疾人持续较快增收,实现同步小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等文件精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了《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扶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年2月10日


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助残增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高精准帮扶水平,促进农村低收入残疾人持续较快增收,实现同步小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由政府部门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兴办,通过集中组织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辐射带动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或手工艺品制作等适合农村残疾人的劳动项目,以精准帮扶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增收为目的,经残联审批的机构。

第三条申请条件

申请基地的机构为经工商部门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扶持残疾人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

被扶持残疾人为本市户籍,16周岁以上,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经认定为低收入农户或低收入村中的残疾人;

三)被扶持残疾人的平均收入高于扶持当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每个被扶持残疾人的收入都高于扶持当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70%,并通过“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发放。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被扶持残疾人的收入,是指被扶持残疾人通过基地扶持当年增加的收入。

第四条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基地的扶持采取直接拨付资金方式或贷款贴息方式。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享受。

(二)扶持标准

1. 直接拨付资金方式,以当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标准,按扶持对象人数给予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总金额计算公式为:

扶持资金总金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扶持对象人数

2. 贷款贴息方式,以当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120%为标准,按扶持对象人数给予扶持资金。基地贷款利息总金额低于扶持资金总金额的,按实际贷款利息总金额给予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总金额计算公式为:

扶持资金总金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20%×扶持对象人数

第五条申请

(一)申请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残联申报下一年度基地项目,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项目申报审批书》一式三份;

2.《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式三份;

3.《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扶持残疾人花名册》一式三份;

4. 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北京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级证书》等复印件一式三份;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

2. 加盖单位公章的银行贷款到账单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六条评估审批

每年第三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批。对扶持30人以下(含30人)的基地,由区残联审批并报市残联主管部门备案。对扶持30人以上的基地,由市残联审批。

(一)申请单位向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残联通过入户调查、网上录入比对、公示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审核。

(二)区财政审核同意后,根据审批权限,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至审批机构,由审批机构组织评估和公示。

1. 评估

审批机构成立评估组,采取实地考察、现场座谈、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评估组由专家和残联相关业务负责人员组成, 其中专家不少于评估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市残联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区残联组织评估时,由区残联根据基地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向市残联主管部门上报专家需求信息。

2. 公示

对申报项目实行两次两级公示。第一次为评估前公示,由乡镇残联组织;第二次为审批前公示,由审批机构组织。

(三)审批机构依据专家组评估情况,对基地进行审批。经审批确认的基地,统一悬挂“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标牌,颁发“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资格证书”标牌和证书由各区制作(具体规格和样式另行通知)。

第七条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

每年11月底前,由区残联组织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主要内容为扶持资金、帮扶措施、扶持对象人数和残疾人收入等预期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1. 被扶持对象的平均收入达到扶持当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20%以上且每个残疾人收入均高于扶持当年本市低收入标准的基地,考核为优秀。

2. 被扶持对象的平均收入达到扶持当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上且每个残疾人收入均高于扶持当年本市低收入标准70%以上的基地,考核为合格。

3. 存在未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扶持人数低于原申报人数等问题的基地,考核为不合格。

(二)奖惩

1. 对于考核优秀的基地,由区残联在资格证书上考核情况年度栏内签注考核优秀,继续拨付下年度扶持资金,并按照每扶持一名残疾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 对于考核合格的基地,由区残联在资格证书考核情况年度栏内上签注考核合格,继续拨付下年度扶持资金,并按照每扶持一名残疾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愿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基地资格,注销资格证书,根据实际情况追回相应资金,并不允许其再度申报。对多次出现基地考核不合格情况的乡镇,从严控制其基地申报数量。

第八条资金

一)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于次年财政预算审批后按年度拨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财政、残联协商确定。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

支付残疾人劳动报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扩大再生产;完善基地设施和场地;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新产品开发,拓展销路;改造无障碍设施;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等。

第九条管理与监督

(一)市、区残联负责基地资格审核、项目资金审核、已扶持项目的跟踪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残联负责辖区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二)各级农委负责统筹基地建设工作,加强对扶持对象的核查监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保障,并与残联、农委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

(三)基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金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各级残联、财政、农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分配、复核、拨付、监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扶持资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扶持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附则

(一)各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绩效考核制度。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停止执行。对依据《暂行办法》建立的尚在扶持期内的基地,仍按《暂行办法》执行,待扶持期满后再进行重新审批。

本办法与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办法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项目申报审批书

2. 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

3. 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扶持残疾人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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