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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京残发〔2007〕63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残联:

  为扶持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发展,做好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制定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略)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残联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发展,做好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5〕2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第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含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和其他残疾人职工,以下统称残疾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了个人应缴部分,经北京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0%;

     (二)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5%;

     (三)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第四条  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进行,即: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了个人应缴部分,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第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向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四)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

     (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上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七)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自接到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残联核准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八条  市、区(县)残联、财政局要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由区(县)残联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区县残联要配合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共同做好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福利企业,并按照《关于北京市民政企业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字〔1994〕578号)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缴费优惠政策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招用符合《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89号)等文件精神的失业残疾人,可以在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内执行。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