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残联、燕山残联,市残联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9〕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龄0-15周岁(不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儿童或疑似残疾儿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疑似残疾儿童是指符合残疾相关标准,由残疾诊断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儿童。
第四条 市残联在“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申请审核与审批工作,公示服务内容,对康复服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康复目录
第五条 市残联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委员会,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基本康复目录》)。残疾儿童康复专家委员会由康复专业人员、残疾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基本康复目录》规定各残疾类别的基本康复项目内容、服务方式、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基本康复目录》按个训课、小组课和集体课三种服务方式分别规定康复项目的补贴标准。
《基本康复目录》按天、月和年分别规定康复项目的补贴额度。
第八条 《基本康复目录》中无发改委定价的康复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对康复项目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按要求向市残联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基本康复目录》由市残联公布。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供给情况,适时对《基本康复目录》进行修订并公开发布。
第三章 康复机构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包括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第十一条 机构认定
(一)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残联共同认定,为疑似残疾儿童提供诊断评估服务。
(二)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残联共同认定,为残疾儿童开展功能和能力评估服务,提供康复建议。
(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分为以下三类。
1.医疗类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由市残联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发文认定。
2.非医疗类机构由市残联或会商有关部门组织认定。
3.本市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规定程序产生后,在市残联官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实行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
(一)医疗类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服务质量评价,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二)非医疗类机构由认定单位制定工作标准,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申请基本康复服务,登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提出申请,或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疑似残疾儿童首次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到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接受诊断评估。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疑似残疾儿童诊断信息上传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疑似残疾儿童可在接受评估10个工作日后,登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上传残疾儿童家庭户口本首页和残疾儿童本人页照片,或向街道(乡、镇)出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康复评估
1.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康复评估。
2.疑似残疾儿童首次申请基本康复服务不需进行康复评估,再次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到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接受康复评估。
3.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康复评估信息上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康复评估报告自上传系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提交康复服务申请后,应在市残联发布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中,按儿童的残疾类别自主选取相应的康复机构。
残疾儿童(包括多重残疾儿童)每次申请只能选取一家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十八条 区残联应在接到残疾儿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未通过审批的,区残联应在自接到残疾儿童康复申请的9个工作日内,向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告知未通过结果及依据。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申请的基本康复服务,自区残联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五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提交的申请经区残联审批通过后,方可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康复训练。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相应的医疗服务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评估、康复服务。
非医疗类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区残联审批通过的康复项目,为在本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开展功能与能力评估,结合残疾儿童状况及其家长(监护人)要求,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计划、与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服务协议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残疾儿童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残疾儿童接受的基本康复项目及单项收费标准、服务频次、月度服务总费用。
(四)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要求或同意由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康复项目及服务费用。
(五)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需自付非基本康复服务与生活费用。
(六)费用支付方式。
(七)机构和家长(监护人)对残疾儿童安全监管责任。
(八)服务期限和地点。
(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相关工作规范,为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家长(监护人)培训和指导工作,按要求填写康复服务档案,并上传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要求更换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章 补贴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标准享受补贴。超出《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补贴额度或在《基本康复目录》之外选择的康复项目所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应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费用由其家长(监护人)先行垫付。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应持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开具的有效发票、收费明细单和“残疾人一卡通”或银行卡到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残联领取补助,原则上每季度可领取一次。
第二十七条 残疾儿童户籍发生迁移的,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在户籍迁移前发生的补贴资金由原户籍所在地区残联负责结算,在户籍迁移当月及以后发生的补贴资金由新迁移户籍所在地区残联负责结算。
残疾儿童迁移户籍、更换康复机构,所产生的康复服务补贴资金应按月或年累计。残疾儿童当月或年所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补贴上限。
第二十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资金,由各区残联测算并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可根据市残联制定的《基本康复目录》,由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工作要求,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履行服务合同约定条款,为残疾儿童提供科学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经营活动或服务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或者服务质量、服务要求不能兑现其书面承诺的,认定单位应暂停其定点资格,责令其整改,整改无效应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机构发生的虚假广告宣传、骗取补贴资金、伪造服务记录、提供劣质服务、欺瞒检查监督,以及其他背离儿童康复目标、伤害残疾儿童的等行为,纳入“负面行为清单”,对失信机构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通报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非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标准,严明服务规范,严格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定期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评估,严查违法违规服务行为,将服务条件不具备、服务要求不达标、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机构依规查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残联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残联、教委、民政、卫生健康和财政等部门应联合建立和落实监督考核机制,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标准对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开展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残疾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市残联印发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