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残发〔2008〕82号
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特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到2010年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年龄不满七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是指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内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提供的生长发育监测、诊断评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与指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机构康复训练,是指经过诊断评估符合康复训练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残疾儿童少年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残疾儿童少年需要配发辅助器具,且在市残联每年确定的辅助器具配发目录范围内的,给予免费配发。其中,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和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年龄不满七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补助。训练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予补助;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给予补助。
(四)年龄不满七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五)享受第(三)、(四)款补助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第(一)款补助政策。各项补助政策,残疾儿童少年超过规定年龄后自动终止。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民政部门在栏内盖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审批。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对于申请配发辅助器具的,区(县)残联审核后,需报市残联审批;对于申请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需先进行功能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四)备案。区(县)残联将审批后的审批表报市残联备案。
第五条 核发
(一)对在社区内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县)残联每年为其发放一张面值1000元的康复卡。残疾儿童少年凭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区(县)残联自发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资金总额将康复补助经费拨付服务单位。
(二)残疾儿童少年需配发辅助器具的,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残联负责具体的发放工作。
(三)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审批合格后,残疾儿童持审批表到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完成康复训练项目后,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于每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四)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待审批合格后,残疾儿童持审批表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完成康复训练项目后,康复机构持审批表于每年11月底前与区(县)残联结算。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专项经费列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经费列入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负责指定康复机构及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并建立康复机构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二)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档案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康复补助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对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发放补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康复补助;补助对象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指导康复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服务工作,为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康复档案,并开展上门、随访、训练指导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残联要做好康复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五)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核、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流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解释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