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残发〔2009〕82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委、财政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影响,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2009年至2011年间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六项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或往届没有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对招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符合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 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0%;
(二)
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9%;
(三)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四) 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给予补贴。
三、应届高等学校残疾人大学生实习或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毕业一年内见习,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残疾人实习基地实习见习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一)对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进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大学生,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认定的残疾人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培训费补贴。
五、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每1名要求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进行职业指导,采取
“一对一”的服务方式,免费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辖区内的每1名未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提供至少2次就业机会。
六、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成功1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七、上述补贴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八、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同样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蔓延,就业形势仍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问题更加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一)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力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各地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特殊困难,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二、积极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特殊保护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基础上,按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从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地要继续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五)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其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针对盲人、聋人就业最难、最不稳定等现实状况,对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六)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实习实践,重点组织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为其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把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用工需求、扶持政策等信息送进校园、送进残疾人家庭,切实让每一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与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协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抓紧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立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发挥网络功能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动员组织一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七)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离校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规定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生源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应鼓励其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返回原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在市、县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援助服务对象,通过建立帮扶责任制,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开发公益岗位安置、支持自主创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之间,各高校、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要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加强政策协调,细化具体措施,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抓好落实。各部门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扶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贯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的求职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尽快摸清底数、重点研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强化就业服务,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九)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以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使不同地区相互学习借鉴,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宣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