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社〔2007〕252号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县)分级使用。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全市性政策的实施和区县之间的调剂;区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本区、县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六)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七)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八)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九)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依法批复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社〔1995〕457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1995〕2463号)、《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财社〔1996〕46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说明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06年开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方式,由残联征收改为地税局代征,加大了保障金的征缴力度。为认真落实市领导同志关于抓紧做好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和残疾人就业政策研究的批示精神,市政府残工委有关部门组成政策研究小组,先后赴江、浙、沪等省市进行考察,深入北京市8个区县进行调研,在认真分析我市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缴的新形势,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做法,广泛听取部门、区县和残疾人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现行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是1995年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4年市政府10号令)、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综字〔1995〕5号)制定的。11年来,我市残疾人就业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经从当初的探索阶段,发展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收缴保障金从最初单纯作为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要手段,转变为全面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和物质保障;保障金也从预算外资金转变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这都要求我们对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政策做出必要的调整。
为加强保障金管理,我市先后出台了《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等文件,分别给予城市和农村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和50元困难补助、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40元补助,对残疾人大学生考取大专的每人给予3000元的奖励、本科给予4000元的奖励、研究生给予5000元奖励。这些政策的实施对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激励残疾人学知识,学科学,提高他们的教育和就业层次,成效明显,深受欢迎,所以我们这次把有关内容也写入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二、在调研和论证基础上,针对目前形势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对1995年制定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根据《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4年市政府10号令),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对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细化、完善和补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沿用了原制度和目前执行的有关政策的使用范围,继续强调保障金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规定了"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原因是我们根据当前通行的做法,更具体地明确了保障金可以用于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和新招用失业残疾人的单位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补贴,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提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是适当拓展了保障佥的使用范围。增加"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原因是,针对有劳动愿望和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不能获得竞争性就业岗位、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我们在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深化了对这一部分残疾人劳动潜能的认识,开展职业康复劳动是他们参与社会劳动的重要途径,有必要对建设职业劳动机构给予扶持,因此,在《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时,增加了此项内容。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进而明确、完善和规范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残疾人劳动权益的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将对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