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残工委〔2006〕27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积极稳妥做好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的残疾人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与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实施12年来,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全市累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16万人,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5亿元。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6.1万名残疾人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为2万多名残疾人提供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使3万多名残疾人得到了就业扶持和生活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现行的征缴方式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原则,而且成本高、效率低、征缴能力和力度不足,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方式调整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这是市委、市政府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出发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对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关心与重视。贯彻实施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一是有利于建立关爱扶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二是有利于扩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覆盖面,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三是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集中精力,为各类别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四是有利于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为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就业扶持和解决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劳动问题提供资金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积极做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1.市政府残工委和市发改委、财政、地税、国税、统计、审计、人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残联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做好审核和代征等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2.市政府残工委、市地税局等部门分别制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托代征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明确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程序及具体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印制相关表格和宣传材料,努力做好操作层面的各项工作。
3.市和区(县)残联、地方税务机关和信息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审核网络调试和与市政府专网连接工作,分别对审核、代征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审核、代征软件操作培训。切实做好审核系统和代征系统的网络管理和维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联网线路畅通和数据的及时传输。
4.市和区(县)地税、国税、财政、统计、人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残联要加强联系,及时交换数据、沟通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5.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6.各区(县)政府残工委要根据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各自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代征工作的时间,上报市政府残工委。
7.市政府残工委协调市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教委和残联等部门成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政策研究小组,研究促进残疾人就业、培训、扶持和探索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等有关政策,努力建立关爱扶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1.各级残联、地方税务机关和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通过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使各用人单位了解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尊重、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2.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和街道、乡(镇)要分别召开本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动员会,总结表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安排部署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针对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的具体情况,充分做好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工作。
3.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汇总分析辖区各用人单位的审核、缴款情况,充分发挥基层残联工作人员的作用,向用人单位送达申报表格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资料,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做好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服务工作,争取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4.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社会扶残助残、关爱残疾人的先进典型,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同时加强对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宣传,接受社会各界和用人单位的监督,共创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规范操作,认真审核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情况合理安排审核时间,确保审核工作有序进行。
2.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审查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要全面掌握审核、未审核单位情况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做好数据传输和交换工作。
3.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审核工作管理,制定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坚持考核与持证上岗,切实做好为用人单位的服务工作。
4.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听取多方面意见,做好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五、优化环境,搞好服务
1.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审核场所办成宣传残疾人事业,扶助残疾人的服务窗口,在环境布置、审批程序安排和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用人单位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3.地方税务机关要安排征管人员,设立服务窗口,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
六、加强领导,平稳推进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和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领导。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实施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市和区(县)政府残工委要牵头,与发改委、财政、地税、国税、统计、审计、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银行和残联等部门成立代征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把握正确方向,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代征工作,确保代征工作平稳进行。
3.各级残联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审核、代征人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和代征工作。
4.各级政府残工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总结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先进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增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表彰积极配合代征工作和为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