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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

2016年11月08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社会办、地税局、精神文明办、团委: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做好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本市“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老年人、残疾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人性化的服务,帮助老年人、残疾人解决居家生活困难。

  坚持城乡一体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把适度普惠和困难帮扶有机结合起来,使城乡居民均能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体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

 坚持 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促进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养老工作与助残工作,兼顾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共资源,发挥城乡社区(村)的自治优势,做好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村)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共同将辖区内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万名“孝星”评选表彰制度。

  为弘扬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市开展万名“孝星”评选表彰活动。活动采取基层初选、逐级上报和两级表彰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推选出10000名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孝星”,对既能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又能体现关爱老人、共建和谐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推广,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凡北京市辖区内,孝敬赡养家中老人、帮扶照顾孤寡老人、在为老服务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贡献、关心老年人精神生活、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热心老年公益事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员,均可参加“孝星”评选。每年一、二季度进行城乡社区(村)推荐和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初选,三季度完成区县评选、表彰、上报,四季度完成市级审定,并于重阳节期间进行全市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

  为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下同)、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由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未就业证明)均可在居住地申请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助残)券,人户分离人员须提交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的证明。领取养老(助残)券后,居住地变更时,凭原居住地证明和养老(助残)券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试点区已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福发〔2008〕335号)享受补贴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居家养老(助残)券由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由区县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回收,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制定保管、存放的安保措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补贴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区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16至79周岁残疾人的补贴经费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分别向市老龄办、市残联申报和备案。

  为进一步提高百岁老人的医疗福利待遇,由区县老龄办向具有本市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人员发放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和医疗补助领取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待遇。凡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等报销待遇的百岁老人,在上述各项制度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按相关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由负责报销的有关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结算单),个人持分割单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老龄办报销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市老龄办每季度审核拨付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

  (三)建立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

  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用餐困难,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由各级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餐饮企业承担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将养老(助残)餐桌基本覆盖至全市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将有计划地对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和城乡社区(村)中的部分养老(助残)餐桌给予补贴。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区县审核合格后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会同市残联每半年审批一次,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1的比例分担。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老(助残)餐桌运营补贴政策,对运营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

  (四)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

  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生活照料困难,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和社会空闲房屋及家庭空间建立社区托老(残)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总床位在5至29张之间,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利用社区居民家庭空间开办以生活互助、文体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互助点(参加人数在5人以上),提供老年人、残疾人的日间托管服务。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托老(残)所基本覆盖至全市城乡社区(村)。对运营满半年的托老(残)所和互助点给予补贴:对月服务18天以上、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托老所床位每月补贴100元;对月活动时间18天以上的互助点每月补贴100元。区县主管部门和区县残联分别受理补贴申请。已享受运行经费补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社区托老(残)所床位补贴。市老龄办和区县残联每半年审批、拨付补贴经费。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五)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

  为推进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聘用5至7名养老(助残)员;每个城乡社区(村)至少聘用1名,高龄独居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较多的城乡社区(村)可按30:1的比例增聘。养老(助残)员优先从“4050”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资质且符合本市就业特困认定标准的人员中招聘,纳入公益性岗位。养老(助残)员负责宣传居家养老(助残)政策;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巡视探访,了解服务需求,收集、汇总、整理、反馈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信息及对服务质量的评价信息;组织、监督服务工作;负责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回收、结算,以及老年人优待卡、高龄津贴的发放。区县老龄办负责养老(助残)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调度,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

  (六)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

  为方便组织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统一为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配发一辆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区县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与已配发车辆使用办法的衔接,主要用于社区托老(残)所、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和扶贫助残基地开展活动。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

  (七)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

  为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开展精神关怀服务。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整合和开发辖区心理咨询服务资源,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充分发挥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和社区市民学校、老年学校的作用,组织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相关知识培训。动员和组织城乡社区(村)志愿者、特别是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聊天、读书(报)等志愿服务。

  (八)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为给居家生活的老年残疾人提供在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逐步对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市残联和市老龄办负责设备、器具的招标采购。区县残联和区县老龄办负责组织施工和检查验收,一季度进行调查摸底,二、三季度完成施工,四季度组织检查验收。该项工作纳入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工程,所需经费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九)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为使老年人和残疾人享受生活、就医、交通、购物、社交等电子信息服务,在个人自愿申请、购买的基础上,采取政府前端价格适度补贴方式,由市老龄办负责统一招标采购,有计划地向具有北京市户籍、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提供便携式“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个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交纳自付费用。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审核,区县老龄办、区县残联核准后分别报市老龄办、市残联审定,区县老龄办、区县残联组织发放。65周岁以上老年人由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补贴,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区县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区县政府负责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落实“九养政策”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工作机构,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把居家养老(助残)工作纳入部门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要建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机构和服务队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组织工作。城乡社区(村)要充分发挥自治优势和社会成员的主体作用,将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人。所需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足的,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失业保险金承担,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足,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部门预算。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助残)事业。

  (二)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项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6156”社区服务热线等公共服务资源(挪作它用的一律收回),实现全方位服务、精细化管理;开发利用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网点、各类社团组织和福利机构等社会资源,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机制,不断推进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组织的作用,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专业化照料技能,以适应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需要。要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有关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齐、配强专业服务人员;引进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投身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的志愿者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导向激励功能。大力宣传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提高全社会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从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残的传统美德,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市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