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了确保《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顺利执行,现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二)再次申请、审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
2.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4.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见附件3)。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停止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1.未按规定向社保所报告就业状况超过30日;
2.未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
3.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
4.个人提出高于规定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
6.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
7.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 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个月,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二)再次申请、审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4)。
2.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3.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停止灵活就业;
3.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超过30日;
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
6.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7.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4050"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3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5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补贴14%,个人缴纳6%。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1.5%,个人缴纳0.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按照7%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6%,个人缴纳1%。
五、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自2008年至2011年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50%、55%、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其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六、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相关就业情况。享受补贴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七、享受补贴人员可在市或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八、享受补贴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或《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6),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告知享受补贴人员。
九、自谋职业人员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在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骗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本文件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6.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灵活就业除外)。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6.精神残疾中的一级(灵活就业除外)。
注: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