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2007年底前对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工作方

2016年11月08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2007年底前对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租赁
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2007年底前对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7年底前对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租赁 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的工作方案
(市建委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在2007年底前对本市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在摸清需求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力度,在2007年底前,对本市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同时,针对目前廉租实物住房房源不足的问题,加大建设力度,抓紧筹集房源,用于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实物住房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摸底调查和保障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迅速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审核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制订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2007年底前必须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市政府将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各区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市建委要及时跟踪了解情况,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政府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三、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安排
  (一)建立住房保障审核窗口。
  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要求,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建立本区县住房保障审核窗口,整合工作职能,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要工作经费和办公设备。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摸清低保家庭住房情况。
  2005年本市通过调查统计确定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约为3.83万户,目前已有5831户申请了租赁补贴,尚有约3.25万户没有申请。各区县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民政等相关部门,以上述调查统计数据为基础,逐户走访、核实,同时对2006年以来新增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低保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纳入今年保障范围。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低保家庭住房保障方案。各区县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保障方案,明确保障家庭数量,测算房源和资金需求,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市建委备案。
  (四)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通过适度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解决目前因补贴标准较低,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难以租赁到房屋的问题。2007年10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市建委共同研究调整城八区补贴标准,远郊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房租水平研究调整本区县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管理办法》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审核与分配的规定,组织好低保家庭保障方案的实施工作,确保在2007年底前将符合条件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城市低保家庭的租赁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四、加大廉租实物住房的建设和筹集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新建廉租实物住房的建设力度。
  在抓紧通过配建方式建设廉租实物住房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建设一批廉租实物住房。其中,市级部门组织建设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用地,由市建委委托的单位作为建设实施主体;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作为建设实施主体。
  对集中建设的廉租实物住房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对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实物住房项目,与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核准同时进行,在批复中明确配建比例等问题,项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
  对市及区县政府确定的廉租实物住房建设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力争在2007年内开工,2008年上半年交付使用。
  (二)由各区县政府收购一批存量住房用于实物配租。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市建委审定的区县廉租实物住房房源收购计划,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廉租住房征购信息或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方式,抓紧收购一批户型和价格适合的房屋用于实物配租。
  同时,可采取租赁的方式,由区县政府委托相关单位按市场价承租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差价由市和区县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五、加快确定准入标准,做好调查建档工作
  (一)根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快确定本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城八区准入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远郊区县准入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准入标准,结合"三级审核、两级公示"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调查、登记,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将调查建档材料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市建委,由市建委在2007年底前汇总建立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