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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

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工作实际,市残联制定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0月19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实施好《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康复训练与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康复对象是指不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其中0—6岁残疾儿童,是指不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7—15岁残疾儿童少年,是指7周岁以上(含7周岁),不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
1.    免费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0—6岁残疾儿童(3岁以下婴幼儿,需要康复训练的,可持指定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7—15岁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可以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
2.    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7—15岁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可以享受康复补贴。
(二)服务项目
本《细则》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具体项目包括:康复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康复技术指导,居家康复服务,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服务档案管理等。
市残联组织康复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每年通过市残联网站公布。
(三)服务形式
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门诊式或日托式接受康复训练服务。
1. 门诊式康复是指残疾儿童通过预约方式,在门诊式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
2. 日托式康复是指残疾儿童通过入托方式,在日托式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的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
(四)康复服务机构
1. 指定医疗机构
指定医疗机构包括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和言语障碍医疗诊断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局共同认定。
2. 指定康复评估机构
指定康复评估机构包括视觉功能、运动功能(能力)、听觉功能、言语能力、智力和精神发育能力等六类康复评估机构,由市残联组织康复专家委员会确认。
3.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服务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康复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
(五)申请审批程序
1. 申请
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儿童少年本人的残疾人证(3岁以下婴幼儿,需要康复训练的,可持指定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 3张,到其户口所在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 初审
街道(乡、镇)残联对受助对象申报的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申请项目属实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 审批,同步录入《北京市残疾人康复管理系统》;并开具《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评估转介服务单》,将残疾儿童少年转介到指定康复评估机构接受康复评估。
3. 审批
区县残联根据街道(乡、镇)残联的初审意见、指定康复评估机构出具的《北京市儿童少年康复评估意见书》和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 作;在审批表内注明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选定的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和具体审批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享受免费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审批 表,区县残联需报送市残联备案。
(六)康复评估程序
1. 残疾儿童家长
(1)按照街道(乡镇)残联的转介要求,与指定康复评估机构电话预约登记,确定康复评估日期和时间。
(2)持《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评估转介服务单》到指定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服务。
2. 指定康复评估机构
(1)依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工作办法》,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功能和能力进行评估;
(2)出具《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评估意见书》,明确残疾儿童少年适用的基本康复服务内容;
(3)为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选择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评估意见书》应由责任医师签字,加盖评估专用章,并由受助对象监护人或家长签字认可,方可生效。
(4)对一次评估难以得出准确评估结论的残疾儿童少年,应预约时间再次进行康复评估。
(七)康复训练服务的实施
1. 康复训练服务内容约定
(1)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持区(县)残联审批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到选定的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服务相关手续。
(2)康复定点机构对受助对象进行功能与能力评估,按照《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审定的内容,结合残疾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及监护人或家长要求,制定个性化康复训练服务计划,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签订康复训练服务协议。
(3)康复训练服务协议应明确的内容: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免费接受的基本康复训练服务、服务频次及服务费用;监护人或家长要求或同意由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康复训练服务及服务费用;监护人或家长需自负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与生活费用。
2. 康复训练服务安排
(1)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可以自主选择合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训练服务形式。
(2)持医学诊断证明,需要康复训练的3岁以下婴幼儿,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仅限于免费接受门诊式基本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接受康复训练时间不超过6个月,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原则上每周为残疾儿童安排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不超过10次,每月费用总额不超过2600元。
(3)持有残疾人证,按门诊式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接受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月,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原则上每周为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不超过10次,每月费用总额不超过2600元。
(4)按日托式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接受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月。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原则上每月为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不超过55次,每月费用总额不超过3600元。
(5)享受康复补贴的7—15岁残疾儿童少年,由监护人或家长与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共同制定康复训练服务计划,确定康复训练服务内容、时间和频次。
(6)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服务计划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填写康复训练服务档案,定期开展家长(监护人)培训,指导家长(监护人)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工作。
3. 基本康复训练服务变更
康复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出具《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效果评价表》。
有以下情形应建议监护人或家长变更基本康复训练服务:
(1)康复效果好于预期;
(2)基本康复训练服务选用不恰当;
(3)康复效果不明显。
(八)经费结算
1. 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其监护人或家长应按月交纳康复训练服务费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要如实开具相关证明及票据,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2.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服务费用由其监护人或家长先行垫付。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持康复训练服务收费票据、收费明细单、康复训练服务协议、《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价意见表》,到残疾儿童户口所在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原则上每半年领取一次。
3.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属于医保定点机构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训练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先通过医保结算,再报销剩余符合规定的基本康复服务费用,其余费用不予报销。
4. 免费享受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区县残联只报销审定项目范围内产生的服务费用,残疾儿童少年生活费、超出审批范围的康复训练服务费用不予报销。每名残疾儿童每年免费享受康复训练服务费用不超过3.6万元。
5. 享受康复补贴的残疾儿童少年,每月康复训练服务费用不足(含)5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每月康复训练服务费用超过500元的,在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在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 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500元,肢体、智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 超过2000元。在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补助经费为门诊康复训练服务费用。
6.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审批范围内的康复训练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垫付。完成 康复训练服务后,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签字认可,由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持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结算,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九)特殊情况说明
1. 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残疾儿童(包括多重残疾儿童)不得同时申请在两家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
2. 对于新迁入本区县的残疾儿童,以户籍迁入当月计,迁入前发生的费用在原户籍所在区县报销,迁入当月及其后发生的费用在现户籍所在区县报销。
3. 残疾儿童少年每康复评估一次,只能选择一家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变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需重新申请和评估。
4. 康复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康复训练服务手续或未开始康复训练服务的,需重新进行康复评估。
二、辅助器具服务
(一)辅助器具免费配发
1.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下,持有残疾人证,经过评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在市残联当年公布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免费配发目录》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同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免费配发只能享受一项。
2. 人工电子耳蜗植入的补助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电子耳蜗升级的补助对象为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后,需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或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辅助器具其他服务
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信息咨询、适配评估、个性化改造、维修更换、租赁等其他辅助器具服务的,参照《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执行。
1.    信息咨询
我市建立“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网站”,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服务项目。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可以直接登录该网站查询有关信息,也可以向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咨询。
2.    适配评估
区(县)残联组织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到指定机构接受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主要对残疾程度、残疾部位、环境因素、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配发、改造、维修辅助器具的指导意见。
3.    个性化改造
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经过评估需要个性化改造的,由区(县)残联联系厂家完成。
4.    使用指导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可为残疾儿童少年使用辅助器具提供指导。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协同专业人员对出行不便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上门指导和服务。
5.    维修更换
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出现损坏,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负责免费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区(县)残联联系厂家维修。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维 修的,或因残疾程度等发生改变,辅助器具不适合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按照免费配发的流程提出申请,同时将辅助器具交还区(县)残联进行“以旧换新”。
(三)申请审批程序
1. 申请
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 初审
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核。
3. 评估和审批
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审批表后,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适配评估,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提出评估结论,区(县)残联提出审批 意见后,将审批表逐级返还残疾人作为领取辅助器具凭证。对于申请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及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需报市残联审批。
4.    发放
由厂家将辅助器具直接发放给残疾儿童少年,并由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四)服务
1. 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康复需求,每年年初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免费配发目录》,明确当年辅助器具配发的品种、使用年限、厂家等,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享受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2.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并定期检查指导区(县)残联的配发工作。
3. 各区(县)残联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辅助器具发放到每一个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手中。此外,要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工作,做到随审批、随发放、随录入。
4. 各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辅助器具服务站要做好服务工作,对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配发辅助器具后,对其进行使用指导。对出行不便的,要协同专业人员提供上门指导和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五)经费结算
1. 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服务经费、免费配发的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2. 年龄不满7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报市残联审批后,到指定医疗机构植入市残联确定品种范围内的电子耳蜗,人工电子耳 蜗的设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于规定时间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3. 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及相关机构的升级证明于规定时间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附件:1.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2.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