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残发〔2015〕42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为完善本市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15〕36号)。为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规范操作流程,统一政策口径,市残联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5月26日
《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释
一、关于《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的执行时间
《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15〕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的,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2015年7月1日起提出申请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补贴对象
《暂行办法》的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一)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暂行办法》中“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残疾人日常生活存在自理障碍,部分或大部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或监护。此定义只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三、关于补贴标准
(一)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二)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三)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四)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符合申请条件的多重残疾人按补贴最高标准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如一名多重残疾人为智力一级、精神二级,其可享受的护理补贴为300元。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居(村)委会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符合申请条件的未成年残疾人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残疾人证》和《户口簿》信息为准。
证明材料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当月向街道(乡镇)残联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并退还其材料。
(三)区(县)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对通过审批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街道(乡镇)残联告知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并退还其材料。
申请人《户口簿》信息存在户籍迁移的,应与转出地残联核对其享受护理补贴情况。
在审批过程中,区(县)残联应与其他护理补贴经办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对残疾人是否已享受其他护理补贴进行核实并做出审批决定。
五、关于年审工作
《暂行办法》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
(一)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31日和7月1日-31日,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领取证》等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护理补贴的审核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年审的需向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情况说明,推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1. 户籍迁出本市的;
2. 死亡的;
3. 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4. 应当停止发放护理补贴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补贴资金的发放
护理补贴资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计算,通过银行划拨。对已办理“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应将补贴资金打入其“残疾人服务一卡通”银行帐户。
七、关于政策的衔接
(一)《暂行办法》规定:本暂行办法补贴与其他护理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不得重复享受人员包括:
1.
持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残疾人及集中供养的抚恤优待对象。
2.
按规定享受离休干部护理费、残疾军人护理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见义勇为人员护理费等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3.
按规定享受《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京民福〔2011〕240号)、《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京残发〔2012〕77号)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二)根据市、区(县)有关部门工作安排,享受寄宿制托管服务补贴1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入住托养机构的残疾人、由政府部门提供管护服务的精神残疾人),在享受托管服务补贴期间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
(三)享受本《暂行办法》补贴的残疾人,符合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的继续执行该制度。
八、区县残联和街道(乡镇)残联要做好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和引导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