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残发〔2015〕36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
护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为完善本市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9日
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范围
本暂行办法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其中,“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残疾人日常生活存在自理障碍,部分或大部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或监护。具体范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二)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居(村)委会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二)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材料。
(三)区(县)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对通过审批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附件2,以下简称《领取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街道(乡镇)残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材料。
第五条 资金保障
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区(县)财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护理补贴资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计算,通过银行划拨。
第六条 年审制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领取证》等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护理补贴的审核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应当停止发放护理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户籍迁移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并通过区(县)残联办理护理补贴转移手续(转移单见附件3);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护理补贴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九条 政策衔接
本暂行办法补贴与其他护理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积极改善护理条件。监护人应依法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护理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加强对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控,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
3.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转移单
4.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街道(乡镇):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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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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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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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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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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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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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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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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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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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区(县) 街(乡镇) 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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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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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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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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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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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申请情况 |
本人申请残疾人护理补贴并承诺,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回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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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残联审核 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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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残联 审批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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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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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区(县)、街道(乡镇)残联各一份。
附件2
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
取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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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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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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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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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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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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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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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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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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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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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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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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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残联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残联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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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补贴年度: 年□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补贴年度: 年□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北京市残疾人
享受护理补贴情况变更表
变更事项 |
变更时间 |
申请人签名 |
审批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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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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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一.此证为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凭证,不作他用;
二.此证经区(县)、街道(乡镇)残联盖章有效;
三.每年1月1日—31日和7月1日—31日期间,
持此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护理
补贴审核手续;
四.户籍在本市迁移的,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户籍迁往到外省市的应交回此证;
五.持证人死亡的,应及时交回并注销此证。
附件3
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转移单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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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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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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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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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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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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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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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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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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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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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申请事项 |
本人因户籍地发生变化,现申请将本人享受的护理补贴由 街道(乡镇)转移到 区 街道(乡镇)领取。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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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街道(乡镇) 残联意见 |
同意 护理补贴转出的申请。本级残联已将其护理补贴发放至 年 月。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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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街道(乡镇) 残联意见 |
同意 护理补贴转入本区街道(乡镇)。本级残联将从 年 月起为其发放护理补贴。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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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区(县) 残联意见 |
同意将本区残疾人 的护理补贴转移到 区 街道(乡镇)发放。建议发放日期从 年 月起开始。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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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区(县) 残联意见 |
同意接收。 街道(乡镇)残联,按照相关规定 从 年 月起为其发放护理补贴。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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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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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区(县)、街道(乡镇)残联各一份;
2. 本区县区域内转移的,街道(乡镇)残联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上报
区(县)残联备案。
附件4
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
街道(乡镇): 单位:人、元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残疾人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补助金额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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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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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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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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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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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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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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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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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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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