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残发〔2011〕2号
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落实《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通告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残联:
为落实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通告精神的通知》(京残发〔2010〕82号)要求,做好残疾人实名购车资料审核等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街道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
理通告精神的通知》
2.《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
告》
3.《关于治理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法车辆行
驶秩序的通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京残发[20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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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通告精神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2010年9月25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管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2010年第12号,以下简称《通告》)。对销售、购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出了相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通告》精神通知如下:
一、做好《通告》的宣传发放工作
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有利于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首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残联组织要将《通告》发放到每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手中,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和教育工作。
二、认真做好残疾人实名购车资料审核工作
按照《通告》要求,街乡镇残联在出具购车证明前,要认真审核残疾人户口薄、身份证、残疾人证以及公安、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向购车的残疾人宣讲《通告》有关内容,并认真填写购车证明(式样,见附件2),加盖公章,妥善保存存根,定期汇总有关情况。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县残联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及时掌握残疾人对该项政策的反映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市残联信访办报告。
附件: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式样)
2.购车证明(式样)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购 车 证 明(存根)
购车证字第
号
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姓名:
残疾人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O 年 月 日
-----------------------------(街道残联章)---------
购 车 证
明
购车证字第
号
定点销售单位:
兹介绍本地区残疾人
前往你处购买列入《准予核发
牌证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壹辆。
残疾人信息: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O 年 月 日
(街道残联章)
附件2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2010年第12号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凡在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未列人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二、列人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疾人购买以及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城六区(东、西、朝、海、丰、石)共同确定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车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批准文件,便于追溯产品来源。
三、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出具的购车证明等实名购买。每名残疾人只限购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列人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对在本市生产、销售上述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拼装、擅自改装上述车辆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五、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一)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或者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不予发还;
(二)准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罚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暂停对三轮摩托车销售、修理经营项目的审批登记。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3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
关于治理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法车辆行驶秩序的通告
2010年第14号
为大力改善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顿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行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未领取号牌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行驶;除下肢残疾人外,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
二、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严格查处各类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非法运营、非法上路行驶,扰乱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行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加油站停止给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加油。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残联 落实 机动轮椅车△ 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