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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07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西残发〔2011〕13号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依据《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西政发〔2011〕18号)以及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残疾人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办法》

 

 

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西城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相关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加强西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西政发〔2011〕18号)以及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残疾人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人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具有北京市西城区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主要在劳动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内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企业,福利企业;
(三)安置西城区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工单位。
二、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原则
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预算管理。区残联及各街道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财政依法批复执行。
区、街财政部门和残联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决算管理和日常管理。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和拨付资金。
三、残疾人扶持政策资金审批程序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
1.申请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安置西城区残疾人就业,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动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2.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中单位负担的缴费额,给予单位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不超过5年。
3.提交材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1);
(2)《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名册》(一式两份)(附件2);
(3)劳动合同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附件3);
(5)被安置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6)残疾职工的招聘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8)申请补贴年度内首月及末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新安置西城区残疾人就业,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后,于次月起3个月内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出申请上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一年,于次月起3个月内申请上一年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用人单位超过申请时限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当年自动放弃。
(二)用人单位成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的申报
    1.申请对象
    西城区各类成规模安置本区残疾人就业且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新安置规模在5人以上的企业。
    2.补贴标准
    在北京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凡当年累计新安置人数达到5人以上,以5人为基点,按每多安置1人给予5000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
3.提交材料
(1)《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4);
(2)《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名册》(一式两份)(附件5);
(3)劳动合同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附件3);
(5)被安置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6)残疾职工的招聘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8)申请补贴时前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9)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超过申请时限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当年自动放弃。
(三)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的申报
1.申请对象
由各街道残联组织安排其从事社区保洁、绿化养护、社区公共设备维护、社区残疾人服务等公益性劳动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
根据残疾人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岗位补贴(从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2小时,且每周不应低于3个工作日)。
3.提交材料
(1)本人1寸彩照叁张;
(2)《西城区残疾人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审批表》(一式叁份)(附件6);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式叁份);
(4)《残疾人证》第1、2页复印件(一式叁份);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申请程序
对申请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的残疾人,由社区根据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劳动岗位的具体情况,填写《西城区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劳动岗位审批表》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经调查审核签署意见后,同时填写《西城区残疾人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批。
5.管理职责
对申请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的残疾人,由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残疾人协管员监督考勤,并填写《西城区残疾人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考勤登记表》(附件8)于每月5日前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残疾人增减情况,填写《西城区残疾人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情况汇总表》报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四)个体就业残疾人保险补贴的申报
1.申请对象
(1)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在残疾人个体经营单位中从业的其他各类残疾人(含盲人保健按摩个体);
(2)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3)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街、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便民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
给予申请人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和医疗)全额补贴,补贴标准按北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3.提交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灵活就业证明》(附件9);
(4)《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0);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申请程序
(1)个体就业残疾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于当月25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残联申请,同时与街道残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街道残联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2)街道残联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于次月2日前报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审核无误的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报北京银行制作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卡。区残联在每月8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意见;
(3)街道残联工作人员持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街道社保所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办理提档手续后,持区残联出具的《残疾人免费存档证明》(附件11)、“委托协议书”等材料到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存放和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就业残疾人,凭区残联开具的免费存档证明享受免费存档待遇。
(5)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在为申请人代办就业失业登记、档案存放和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后,于每月26日前汇制当月《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12),区残联根据街道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数,给予申请人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并将补贴款划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卡内。街道残联工作人员于次月15-24日到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核实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实际扣缴情况。
(6)季度终了后20日内,由区残联财务部门将《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报区财政局备案审查。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残联填写《停止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3)于次月2日前报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1)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2)停止个体就业的,失业的;
(3)死亡的;
(4)符合并享受其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
(5)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
(6)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职业康复训练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申报
1.申请对象
    具有西城区户口,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与职康站签订服务协议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和其他类别残疾人。
    2.补贴标准
    参照当年北京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训练天数给予生活补助(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3.提交材料
(1)《残疾人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残疾人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4)《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学员名册》(附件14);
(5)街道出具的无业及相关生活补贴证明;
(6)当月参加训练的出勤表;
(7)银行的个人借记卡卡号;
(8)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新成立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申报 
1.申请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2.补贴标准
    一次性拨付建设配套经费10万元。
    3.提交材料
    (1)《西城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一次性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5)
(2)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上级单位的委托书);
(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4)劳动项目训练场固定设施平面图;
  (5)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相关制度;
(6)市、区残联验收合格报告;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七)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创业培训补贴的申报 
1.申请对象
凡招收具有西城区户口,持有《残疾人证》且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
参照《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其它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3.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2)《西城区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6);
(3)《西城区用人单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17);
(4)就业证明材料(按照西城区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提供);
(5)根据有关要求需要的其它材料。
(八)残疾人入住托养机构补贴的申报
1.申请对象及条件
(1)具有西城区户口,持有《残疾人证》,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重残人生活补助,且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2)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残疾人所入住的托养机构需经过相关部门认定。
2.补贴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托养天数给予补助(每月按30天计算)。
(2)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和二级的视力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二级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托养天数给予补助(每月按30天计算)。
    3.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上级单位的委托书);
(2)《残疾人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入住托养机构协议书(复印件);
(5)《西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8);
(6)《西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统计报表》(附件19);
(7)当月的缴费发票;
(8)开户银行的账号;
(9)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九)残疾人家庭个性化(帮困)服务的申报
    1.申请对象
凡具有西城区户口,持有《残疾人证》,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其他亲属照顾的以下残疾人家庭:
(1)重度残疾人与年满60周岁以上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的困难家庭;
(2)孤寡重度残疾人困难家庭。
2.补贴标准
以钟点工的形式(原则上每周2次,每次2小时),对残疾人家庭进行打扫卫生、洗衣服、做饭、换煤气等日常家务。
3.提交材料
    (1)《残疾人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西城区老残一体孤寡残疾人家庭帮困服务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20);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持相关材料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城区老残一体孤寡残疾人家庭帮困服务审批表》,由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残疾人协管员,深入到残疾人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填写《西城区老残一体孤寡残疾人家庭帮困服务汇总表》(附件21),于每月25日前报区残联审批。次月由指定的家政服务公司持《西城区老残一体及孤寡残疾人家庭帮困服务登记卡》(附件22)进行上门服务。
(十)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冬季取暖补贴的申报
1.申请对象
具有西城区户口,持有《残疾人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70%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已享受其他取暖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
每户每年给予400元的取暖补贴(此标准根据民政部门低保家庭冬季取暖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3.提交材料
(1)《残疾人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残疾人家庭低收入证(复印件);
(4)《西城区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冬季取暖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23);
(5)相关部门提供未享受当年冬季取暖补贴证明;
(6)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持相关材料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城区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冬季取暖情况登记表》,由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残疾人协管员,深入到残疾人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填写《西城区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冬季取暖情况汇总表》(附件24)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区残联审批。
(十一)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生活补贴的申报
1.申请对象
    具有西城区户口,持有《残疾人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70%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中未满16岁的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
    3.提交材料
(1)《西城区未满16岁残疾人儿童申请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25);
(2)残疾人家庭低收入证(复印件);
(3)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4)残疾儿童的《户口本》(复印件);
(5)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持相关材料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城区未满16岁残疾人儿童申请生活补助审批表》,由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残疾人协管员,深入到残疾人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填写《西城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未满16岁残疾人儿童申请生活补助花名册》(附件26)于每月20日前报区残联审批。
(十二)残疾人专项资金的申报
1.项目范围
为加快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西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在新形势下发展残疾人事业所作的探索及创新项目。
2.提交材料
    (1)申请人资质证明:(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上级单位的委托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专项资金预算;
(4)管理、服务人员及专业人员配置情况等;
(5)《西城区残疾人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7);
(6)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3.项目评估
区残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残疾人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4.项目执行
(1)项目预算批复后,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2)项目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3)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结余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区、街财政部门、残联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区、街财政部门、残联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每年区财政、审计、残联部门将联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高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款专用。
五、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标准随市财政局、市残联新出台的政策调整。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残联按各自权限负责解释。
 

 

 


主题词:残疾人  事业  发展  政策  实施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