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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2016年11月07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残工委秘〔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为切实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维护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领会《意见》主要精神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已成为近些年来贫困残疾人生存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是造成残疾人群体性上访事件、恶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形势十分严峻,亟待解决。七部委(局、会)联合下发的《意见》,核心精神是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不搞一刀切,各地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意见》符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和残疾人的实际。《意见》的下发实施,对于维护残疾人权益,维护城市交通和运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残工委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贯彻《意见》,切实提高对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意见》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理解领会《意见》精神。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意见》的具体意见。各地不能再出台与《意见》精神相悖取消运营的文件。允许和默许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的城市,要切实加强管理,变无序运营为有序运营。已取消运营但未出台切实可行的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政策、残疾人生活困难、反映强烈的,要依据《意见》精神,对运营问题进行研究安排;已取消运营的,运营与否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等情况决定。

     二、切实贯彻落实《意见》,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长效管理机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各相关部门充分参与,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才能妥善解决。各地残工委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意见》精神,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组织协调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允许运营的具体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成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署落实,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解决好。

     三、切实做好残疾人的思想教育和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07年下半年,党的十七大将召开。中央对维稳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残工委在贯彻《意见》过程中,特别要切实做好残疾人的思想教育和困难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在允许运营的城市,对在清理整顿、规范管理工作中确定的、不适宜从事运营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对于少数已通过置换车辆、安置或扶持就业、发放生活补助等保障措施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特大城市,要特别注意疏理引导残疾人的情绪,避免残疾人与有关部门矛盾激化,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的意见与呼声,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残疾人工作力度,出台实施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开展信访集中、突出问题排查、监控,把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和避免残疾人集体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越级进京上访事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维权残疾人机动车意见通知

     抄送: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2007年6月4日印发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20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