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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07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配套的残疾人事业法律体系;各级人大、政协、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逐步形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依法维权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普遍提高。

     “十五”期间,中国残联和其他部委联合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制定工作。中国残联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许多地方残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等相关地方法规、规章中也积极介入,努力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从立法源头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中国残联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制残疾人权益保障知识宣传挂图在全国社区、乡镇张贴,向残疾人、公众宣传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知识,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培训。

     “十一五”期间,为了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依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专门制定了《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为保证“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任务目标

     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2.深入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培训一万名残疾人法律工作者。

     3.加大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健全《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二、主要措施在残疾人事业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思路、目标和框架,其内容主要是宏观性、概括性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执行还需要四个方面的支撑:

     一是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二是其他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三是国务院针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出台的专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是地方制定的关于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中央和地方形成上下联动的机制。

     一方面,中央立法工作完成后,地方要积极开展地方立法活动,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既能丰富、发展和有效执行上位法的规定,又能保障地方残疾人工作的规范化,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另一方面,地方也要创造性地开展相应立法活动,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人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全国残疾人法制建设工作积累经验。此外,地方既要配合中央的执法检查、视察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又要创造性地开展地方执法检查、视察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残疾人法律、法规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时效性、针对性和专业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

      1.中国残联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计划于2007年完成。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过程中,应当坚持遵循以下原则:

     (1)努力做到与宪法和基本法律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2)强调平等和不歧视,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3)将残疾人事务纳入国家和相关部门工作的主流,使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

     (4)加强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加大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

     2.省级残联适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各省残联要继续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同时要积极启动地方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计划通过2008-2010年三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地方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各地在地方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积极筹备,适时启动。各地应当尽早开始地方实施办法的修订筹备工作,全方面调研,认真听取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掌握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困难,切实了解本地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状况和迫切需求,为实施办法修订奠定扎实基础。各地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完成后,及时启动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程序。

     (2)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地方实施办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冲突和矛盾。但地方实施办法更应该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作为全国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宜过于具体,有些内容也不宜作出统一的规定。地方实施办法的任务不仅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在本地得到贯彻和执行,更要解决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发展与创新是地方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的永恒主题。

      3.省、市、县残联大力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的修订工作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通过后,绝大多数市、县都通过制定残疾人的优惠办法和扶助规定形式在本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内容;各省在制定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残疾人的优惠办法和扶助规定,为发展本地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五”期间,各省、市、县残联要尽早着手,积极准备修订本地残疾人的优惠办法和扶助规定,保证地方规定与上位法的一致,并有所发展。上级残联要做好对下级残联的立法指导工作,并吸收下级残联在立法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同时,地方残联要遵照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结合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突出重点,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不断缩小贫困残疾人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之间的差距,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劳动等领域基本权利和服务的享有。

     (二)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目前,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行政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正在制定进程中。

      “十一五”期间,专门行政法规方面有以下立法计划:

      1.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制定工作。

      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3.适时启动残疾人康复、无障碍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在专门行政法规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持法律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任何残疾人专门行政法规都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避免任何形式的冲突、矛盾和违反。残疾人专门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延伸、发展和具体化。

      2.既要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又要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我们要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残疾人的各项权益是我们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结果在于使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专门行政法规既要考虑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保证其内容能够成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又要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使其成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有效依据和来源。

     3.注重可操作性。专门行政法规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延伸、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没有规定或者不宜规定的内容,都可以通过专门行政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专门行政法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容的具体化,其内容中目标性、宏观性、概括性的规定依靠专门行政法规来实现。因此,专门行政法规的立法一定要注重可操作性,避免立法的空洞化。

     (三)积极参与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十一五”期间,各级残联要继续关注其他涉及残疾人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尽早介入,认真听取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残疾人的需求,确保残疾人免遭歧视,保护残疾人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并给予残疾人相应的特别扶助措施。

     (四)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规范法律、法规的执行,保证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往往牵涉到诸多领域,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为保证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各级人大、政协、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机制,经常性开展相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或视察活动。

     “十一五”期间,各级残联每年都要有计划地组织、协助、配合各级人大、政协、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开展对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自查。针对残疾人集中场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维权职能,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精神病院、福利院、特教学校、福利工厂等残疾人集中的单位进行检查、调研和视察,了解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权益,协助政府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各级残联在配合人大、政协进行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中,要尽量吸收当地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五”期间,各级残联要加强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依照国家“五五”普法规划和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制定地方“五五”普法规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继续普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社会、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途径,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知识讲座、咨询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印制、下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单行本、条文释义以及普法宣传手册,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残疾人工作者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提供方便。印制普法宣传挂图,在农村和社区广泛张贴,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数据库,开发、推广、使用残疾人事业法制宣传教育软件,促进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学法、用法.

     (六)法制培训工作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与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对于从事残疾人法制建设工作的人员和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各级残联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和残疾人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其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全国残联系统采取逐级培训方式,对1万名残疾人工作者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和残疾人业务知识培训。其中,中央培训地方骨干1000名,地方逐级培训9000名。

     三、检查与评估

     (一)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及时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残疾人优惠办法和扶助规定的修改任务;是否及时、有效地介入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是否定期开展或者协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是否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效果如何;是否按时完成残疾人工作者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培训任务,效果如何;档案和统计情况等。

     2.检查方式检查包括政府、残联及残联维权部门的不定期检查、抽查、年度检查、“十一五”中期检查和终期检查。

     (二)评估检查部门将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学习。四、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法制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制建设工作。其中:

     1.中央经费主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和视察;开展残疾人工作者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相关课题研究和国外法律的翻译,编辑、出版相关图书资料和开发应用软件等。

     2.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地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制定;地方人大、政协执法检查和视察;开展残疾人和残疾人法律工作者培训;法制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