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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的通知

2016年11月07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残联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局、公安局、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了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为保证如期实现目标,现将《中国残疾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的使用及中国残疾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

 

卫生部 民政部财政部

公安部 教育部中国残联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中国残疾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

     根据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为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全康办〔2005〕17号),制定本审评方案。

     一、审评目的

     ——对全国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了解当前残疾人康复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指导和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健康发展。

     二、审评办法

     (一)审评对象

     审评对象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区)和县(市、旗、区)。审评工作以县(市、旗、区)为基本单位,市(地、州、盟、区)负责审评所辖县(市、旗、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评所辖市(地、州、盟、区);国家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整体评价。

     (二)审评程序

     1、年度自评

     各县(市、旗、区)按照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确定本县(市、旗、区)类别,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和审评方案的要求,进行年度自评。

     2、阶段抽查

     各市(地、州、盟、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分阶段对所辖县(市、旗、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至国家审评工作负责单位。分阶段抽查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区)自行安排,2006至2010年,2010至2015年间分别至少安排一次。各地总抽查率累计不低于所辖县(市、旗、区)总数的20%。

     3、集中审评

     各市(地、州、盟、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0年和2015年将本地所辖县逐一进行审评、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审评工作负责单位。国家审评工作负责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于2010年和201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情况,分别进行中期审评和终期审评。

     (三)审评标准

     1、县(市、旗、区)审评标准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确定的14项指标,逐项评价计分,不得漏项,总分为100分,最小分值差为0.5分。审评总分≥80分为“实现目标”; 60至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实现目标”; 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未实现目标”,22个分项指标中,有5项为“0”分的,也视为未实现目标。

     2、市(地、州、盟、区)审评标准市(地、州、盟、区)审评标准,按实现目标和基本实现目标的县合计数与全市县总数的比例而定,≥80%为“实现目标”;60%至80%(不含80%)为“基本实现目标”;60%以下(不含60%)为“未实现目标”。

     3、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评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评标准,按实现目标和基本实现目标的县合计数与全省县总数的比例而定,≥80%为“实现目标”;60%至80%(不含80%)为“基本实现目标”;60%以下(不含60%)为“未实现目标”。

     三、审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中国残疾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成立由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评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残联,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区)和县(市、旗、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本地审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卫生、民政、财政、公安、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评工作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落实《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有关工作要求,参与审评工作,做好日常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审评工作办公室在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审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评,并承担审评工作培训及审评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和保存。

     (二)技术保障

     成立由康复医学、社会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学、统计学、社区康复学以及政策研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全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参与审评工作计划和相关技术工具的制定,进行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区)和县(市、旗、区)成立相应的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承担本地区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培训

     审评工作培训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全国审评工作办公室举办全国性审评工作培训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审评骨干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区)及县(市、旗、区)逐级培训本地区审评工作人员。

     审评工作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审评工作方案以及相关审评技术等。

     (四)信息管理

     县(市、旗、区)审评工作办公室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完备基础档案,做好审评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乡镇、街道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为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康复服务档案应详实记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得到康复服务的情况,并完整反映《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所要求的相关信息。

     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的机构负责做好个案服务记录,并妥善整理保存。

     县(市、旗、区)审评工作办公室每年进行年度自评后,汇总自评结果,形成年度自评报告,经所在市(地、州、盟、区)审评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评工作办公室保存备查。

     各市(地、州、盟、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阶段对所辖县(市、旗、区)进行抽查后,逐级将抽查结果、抽查报告上报国家审评工作办公室。

     开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卫生、民政、财政、公安、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保障。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审评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动态,给予指导。各级审评工作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责任,精心做好审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基层迎审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指导,努力确保审评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