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确保《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为 1.2 万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实施参照《“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2006-2013 年)》(全康办〔 2006 〕 6 号)。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聋儿接受康复救助的力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的聋儿康复工作。
——质检、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助听器等产品监督检测;加强听力检测与助听器验配服务的行业管理。
——各级残联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听力语言康复计划;做好本系统内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工作。
2.将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纳入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聋儿康复机构工作范畴,明确工作职责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经费、组织考核验收。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负责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日常管理。
——地方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康复工作计划,进行考核验收。
——地方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发挥区域技术资源中心和区域行业指导作用,提供康复技术服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技术操作流程,完成同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下达的任务。
——依托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成立全国听力语言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各省、地(市)参照成立本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协助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对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国家级培训;逐级开展省、地(市)、县(市、区)人员培训;各级聋儿康复机构人员同时承担辖区内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
——选择康复技术服务能力较强的省级康复中心建立区域培训中心,承担本省和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听力语言康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
——省级聋儿康复中心要按照《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建设验收标准》,健全听觉康复、语言训练和社区指导三项业务功能。
——对地市级语训部(聋儿康复中心)实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管理,按不同类别,对规模、场地,设备和设施,专业队伍条件,收训聋儿数量和康复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社会化工作原则,引导、扶持、规范社会兴办的聋儿康复机构。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负责向各省下达聋儿康复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各级残联根据筛查情况,通知聋儿家长,根据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聋儿进入机构开展康复训练。
各级各类聋儿康复机构要为新收训聋儿建立个人康复档案;按要求填写、上报《“十一五”新收训聋儿登记表》(附件 2 )。
2.为 1.2 万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向各省下达专项救助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各省残康办按要求组织开展贫困聋儿筛查;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协助做好受助聋儿筛查工作。
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及有条件的地市级语训部按要求为受助聋儿验配助听器、配发电池、制作耳模;各级残联安排受助聋儿就近接受康复训练。
(具体实施参照《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聋儿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具体实施参照《“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2006-2013 年)》(全康办〔 2006 〕 6 号)。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向各省下达聋儿家长培训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负责本机构在训聋儿家长及本辖区聋儿家长的摸底调查、组织和培训工作。
依托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建立完善家长学校,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工作。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选择部分省、市聋儿康复机构,通过改建等方式,使其具有为成年听力语言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扶持并指导开展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广。
省级聋儿康复中心要帮助地(市)级语训部将业务逐步拓宽至为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服务的范围。
新建地市级以上聋儿康复机构应当具备为成人提供听力语言康复服务的能力。
充分利用“爱耳日”、“助残日”、“国际聋人节”等节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开展以耳聋预防、听力语言康复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爱耳、护耳知识,减少听力语言残疾的发生。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 2008 年对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2010 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