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在残疾人个体经营单位中从业的其他各类残疾人(含盲人保健按摩个体);
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街、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便民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的残疾人。
给予申请人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和医疗)全额补贴,补贴标准按北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提交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灵活就业证明》;
《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